经济适用房产权情况的解释
时间:2023-07-01 15:01:53 4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拥有的是有限产权,如果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的,一般情况不能直接上市进行交易。如果购房人因为特殊原因确实想要出售房屋的,则应该由政府根据原价格并且还要考虑折旧以及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满五年以后,购房人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的价款,政府可享有优先回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经济适用房和共有产权房的区别是什么

1、共有产权房房屋产权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而经济适用房5年之内是有限产权,5年以后是完全产权。

2、共有产权房,就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条件和所得价款分配份额。“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

3、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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