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之后原企业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继承。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经过合并,收购受企业以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其他代价取得另外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合并后丧失了独立的法人资格。
吸收合并的程序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合并后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
1、合并后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和合并各方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合并的决议(主要写明由哪些公司合并以及合并的主要内容);
(4)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合并公告的凭证;
(5)合并后需解散公司各自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公司新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写明合并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其股本构成、公司领导班子有否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变更的事项);
(7)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8)由新一届股东会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若有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还需提交职代会选举的职任文件;
(9)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10)《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11)《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證复印件;
(14)合并后需解散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5)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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