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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吸收时,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投资者)隐匿或者遗漏的债务向合并方提起诉讼的,债权人在公告期间申报债权的,合并方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投资者)追偿债务。债权人在公告期间未申报债权的,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分别起诉被合并企业的原资产管理人(投资者)新设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被合并企业应当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合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权人根据合并后的具体情况增加责任主体,并责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