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加遗产的简介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范围主要是生活资料,也包括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世界各国民法确定遗产的范围和价值,都是从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这一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确定的。在中国,一般,在继承开始地点(即死亡人最后的住所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继承人,负责通知不在继承地点的其他继承人和遗赠受赠人和遗嘱执行人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保存遗产的人应当负责保管好遗产,不得擅自处理、隐匿和侵吞。如果在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虽有继承人知道但该继承人无行为能力又无法定代理人进行通知和管理的,则应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或公证机关负责通知和保管遗产。
二、国务院4级非遗保护体系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制定“国家省市县”共4级保护体系
国家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省级: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等31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市级: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徐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天津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菏泽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等334个市级非遗名录
县级:高邮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昆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衡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等2853个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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