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的现象,这种现象使得上下级法院间的监督关系变成了领导关系,违反了我国法院两审终身制度和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并且变相剥夺了上诉人的上诉权,违背了法的公平与公正价值。
非请示检察院抗诉规定有哪些
第一、人民检察院自行提出抗诉的范围扩大了,不仅法院的判决、裁定符合新法第200条的规定是可以进行抗诉,而且法院的调解书如果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也可以进行抗诉。第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条件提高了,只有在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经过再审后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的才可以申请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三、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发送检察建议,条件和申请抗诉是一样的。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有权不予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当事人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第四、检察院办理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案件,有权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八条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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