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基本人权原则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也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4、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有以下几点:一、任何人不得向亲友、熟人以及工作上无关人员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的处理情况。二、案件宣判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工作上无关人员泄露案件的处理意见。三、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处理的讨论情况以及有关单位领导、党委的意见,一律不得向工作上无关人员和单位透露,尤其不得向缠诉不休的当事人泄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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