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级别不同。
(1)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除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区以外的地级行政区以及直辖市内。
(2)高级人民法院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审判机关,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上级单位为最高人民法院。
2.受案范围不同。
(1)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依法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依法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等。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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