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才能作为拆迁人进行拆迁。拆迁人可以自行拆除,也可以委托他人拆除。委托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市、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2。本市实行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资质等级评定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拆迁范围确定后,暂停下列事项:(一)新建、改建、扩建。(2)房屋租赁。(3)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对前款所列事项,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通知和公示应当明确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拆迁范围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确定。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4)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6)拆迁计划,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拆迁期限、项目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7)拆迁计划,包括被拆迁房屋的状况、补偿和补贴预算,(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全文53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