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去考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四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所以作为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取得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只能作为您女儿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优先条件,法院予以考虑。
(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权:
1、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抚养能力的,由父母抚养;
2、父母双方都去世的,或都无抚养能力的,可以由(外)祖父母抚养;
3、父母离婚后,抚养方去世的,另一方可以主张抚养权,该抚养权不属于去世方的父母。
全文37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