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买断模式,即发货人与发货人签订协议,发货人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货款。实际售价可以由发货人确定,实际售价与约定价格的差额属于发货人。由于这种销售实质上仍然是委托销售,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货物时,货物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不转移给受托人。因此,发货人在交付货物时不确认收入,发货人也不将货物作为购进货物处理。受托人销售商品后,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人出具委托销售清单。寄售人收到寄售清单后,确认收入。
例如,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1000件商品a,每件的转让协议价格为100元,商品成本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A公司收到B公司寄售清单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B公司的实际售价是每件150元。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为15万元,增值税为2.55万元。
(1)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款:库存货物8万件
②收到受托方的委托单时,借款:应收账款-B公司11.7万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1.7万借方:主营业务成本8万贷方:发出货物8万(2)受托乙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收到a公司寄售货物借方:代理经营资产或寄售货物10万元贷方:代理经营负债或寄售货物10万元②实际销售额借方:银行存款17.55万元借款:主营业务收入15万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5500贷:主营业务成本10万贷:代理业务资产或委托商品10万贷:代理业务负债或委托商品10万贷:应付账款委托企业10万支付给委托企业的,借款项目为:应付帐款10万元,应交税费10万元,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万元,借款项目为:银行存款11.7万元,即按供货、销售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的销售方式。对受托人来说,服务费实际上是一般服务收入。因此,发货人在发出货物时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在收到发货人出具的托运单时确认销售货物的收入;发货人应当在货物售出后,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认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如,a公司委托B公司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向客户销售1000件B商品。B公司按销售价格的10%收取手续费。商品成本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B公司实际销售货物时,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物售价为10万元,增值税为1.7万元。A公司收到B公司寄售清单时,应向B公司开具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1)委托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发出货物时
借入:发出货物8万件
借入:库存货物8万件
②收到寄售清单时借款:11.7万应收账款借款:10万主营业务收入应纳税额增值税(销项税)1.7万借款:8万主营业务成本借款:(2)受委托乙方的会计处理如下:货物:
借款:代理经营资产或委托销售货物10万
借款:代理经营负债或委托销售货物10万
②对外销售:
借款:银行存款11.7万
借款:应付账款1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万
③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借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方:应付账款17000
借方:代理经营负债或委托销售货物100000
贷方:代理经营资产或委托供销货物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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