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托商品会计是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商品。企业接受寄售商品时,应当建立“寄售商品”台账,对寄售商品进行核算,以区别于企业库存商品。同时,还要建立“代销货款”账户,计算代销货款的价格。委托人与委托人约定以毛利方式结算佣金费用的,受托企业将销售受托货物视同销售自己的货物。企业销售寄售货物后,将寄售货物收入和应交增值税贷记到“货物销售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中,贷记到“银行存款”账户。同时,货物的销售成本按寄售货物的进价结转。采用采购价格核算的企业,按寄售货物的采购价格借记“销货成本”科目,贷记“寄售货物”科目。委托人与委托人约定以手续费方式结算寄售费用的,被委托企业在销售寄售货物后,一方面借记“银行存款”账户,另一方面贷记“应付账款”账户,表明该金额需要退还给发货人。另一方面,购进价款借记“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科目;企业向委托单位返还代销商品收入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从中扣除代销费用它,并贷记“代购代销收入”科目。售价减去寄售费用后的余额为实际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委托商品会计是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销售本企业的商品。
企业作为发货人发放寄售货物时,由于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不能销售。相反,它应该建立一个详细的帐户“寄售货物”的会计。寄售货物售出后,寄售人收到寄售人出具的寄售清单后,方可销售寄售货物。
企业支付寄售费用的方式不同,会计处理也不同。企业以手续费形式支付寄售费用的,所支付的寄售费用计入“营业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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