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事项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2)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持有异议的。
参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大公告第24号)
发布日期:2004年1月14日
执行日期:200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