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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沈某今年八十多岁了,早年丧偶,一对儿女都在国外生活。现沈某身体欠佳,就请了保姆杨某来照顾自己的生活。为了使杨某尽心尽力地照顾沈某,沈某与一对儿女都同意,只要照顾好沈某的晚年生活,就把沈某的这套房子赠与杨某,并签订了房产赠与协议。开始,杨某很积极,非常负责。可时间久了,杨某渐渐地厌烦了,经常对沈某敷衍了事,几次外出逛街,不给沈某做饭吃。沈某一个人在家里,由于行动不便,几次摔倒,造成小腿骨折。对于杨某的表现,沈某极为不满。请问这种情况下,沈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杨某的房产协议?
律师分析:
当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沈某有权收回自己的房子。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即只有办理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动产交付、不动产过户)才发生效力。赠与人没有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不得请求交付,赠与人也无交付的义务。但是,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对于本案来讲,在赠与房屋为未过户之前,如果赠与人反悔,可以撤销赠与。所以,沈某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n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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