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月之内,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但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以两次为限。如果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一个月之内,针对案件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事件时,如果需要补充调查的内容,可以返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补充调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结束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不 起 诉 决 定 】 补 充 侦 查 后 , 人 民 检 察 院 是 否 仍 可 作 出 不 起 诉 决 定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案件,在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可以退回公安机关处理。补充侦查后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后,仍有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需对案件进行再次审查。若审查结果表明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则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在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有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需根据案件审查结果来决定。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后,仍有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需对案件进行再次审查。若审查结果表明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则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在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有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需根据案件审查结果来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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