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时间:2023-06-05 20:34:07 1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境外建筑工程: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境外分支机构:所得税可限额抵免

境外分支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具体包括:

1、境内企业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该营业利润在境外所缴纳的所得税额可以从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中限额抵免;

2、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已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3、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有20%以上(含20%)股份的外国企业中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投资收益负担的税额部分,可以从境内企业的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中限额抵免。

上述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三、境外租不动产:无需代扣代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也就是说,出租的不动产在中国境外的不征收营业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动产租赁所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视境外企业所在国与我国是否签订税收协定而定。根据我国和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该项租赁所得为不动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国有征税权。因此该项业务在我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租金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四、外派海员等劳务:享受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企业派遣自己单位的船员到境外,为外籍船运企业在境外从事远洋运输劳务,促进中外交流合作,虽然其属于营业税条例规定的纳税人,但是,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外派海员等劳务,取得的相关收入,是免征营业税的。

其他免征营业税的劳务还包括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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