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经法院调解后,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剩下的就是法院制作调解书,这只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相信法院很快就会制作完成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一、离婚调解书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双方签收即生效,但法院还是会下裁定。
调解书在双方签收的日期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不是同时签收的,则以后签收者的签收日期为生效日期.
法院所制作的调解书日期并不是调解书的生效日期,对此根本不用在意;事实上,法院制作调解书肯定要先于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的时间。
法院离婚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即刻生效,送达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法院主持调解的离婚协议书,一经签名,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能力,不存在事后反悔,除非是因为物产分配不公或者某一方有欺诈行为,别一方可以直接发起诉讼,申请重新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案。此时的意义已经不属于离婚案件,而是真接划归入民事案件处理。
二、离婚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是否可以反悔?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大负责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该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属于由全国人大制定,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了修订的基本民事法律,该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无权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解释或者变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仅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对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司法解释是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来弥补立法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已经采取扩张解释的方式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解释,其合法性是存在疑问的。
3、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涉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当事人可以任意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法无禁止即合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实际赋予了当事人反悔权。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已经限制当事人只有一次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机会,即同意在调解协议签字即生效后不得再反悔,已经涉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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