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签了赔偿协议后不给钱怎么办?
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并签署生效的协议,该协议即为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并无强制约束力,当义务人不依据协议赔偿时,权利人可就争议事项申请仲裁或起诉;
赔偿协议是在第三方调解机构主持下达成的,当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就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申请仲裁或起诉;
赔偿协议是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并出具的调解书,自双方签署时,对双方产生强制力和拘束力。因此,当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持调解书到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强制执行等措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签了协议书违约怎么办
签了协议书,一方违约的,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的方式来担责;如果无约定的,可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来担责。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当事人是不可以反悔的,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如果认为协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拆迁安置合同不是屋主签的,合同有效吗
实际中,所谓的拆迁安置合同只要不是房屋产权人签订的,通常都是无效的,除非就是事后得到房屋产权人的追认。房屋是房屋产权人的私有财产,其他人签的话就是无权处分。
所以,拆迁人的拆迁安置合同上没有的签名的话,那么即使他想主张拆迁房屋的权利,那么也是不可以的。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就是经常有人亲戚或是邻居是替屋主看管房屋的,那么即使他们本身有管理权,但是代签拆迁安置合同其实就是超越他们看关房子的权限,因此,这份拆迁安置合同可能就会变成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等到真正的屋主出现,并追认了这份合同,那么,合同才是有效的。
因此,如果是叫家亲戚或者邻居看管房屋的话,那么这份拆迁安置合同照样得得到的认可才是有效的。要是对方依旧没有取得的同意,就执行了合同条款,造成损失的话,如果是开发商,那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实,不管是上面哪种情况,所谓已签的拆迁安置合同在现在就是还没得到法律效力的,所以,拆迁人要是想要动家房子的话,都可以去法院告。
当然,要是对方是政府什么的话,那么建议可以先走走行政复议的途径解决。要申请行政复议的话,就是要交申请书或是口头直接跟拆迁人的上一级机关申请,接着就等着对方受理给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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