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04-0310:32:13
河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焦民初字第34号
原告马晓贵。
委托代理人张蒙,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小五,系武陟县“音像总汇”店业主。住武陟县兴华路候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贵与被告尹小五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晓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夏有成
审判员王胜利
审判员贾胜利
二○○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王莺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