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购买房产过程中出现的逾期交付房屋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并不会直接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然而,却会构成相应的违反合同约定之情形。当此种情况出现后,买家有权利向开发商发出催告,并给予其合理期限进行履行义务。在此期间,若开发商能够按照约定完成交付任务,则买家无法解除合同,但是有权要求开发商对其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反之,如果开发商在经过催告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应尽的交付义务,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来解释其延迟原因,那么买家便可依法解除合同,同时所有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均将由开发商全权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全文53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