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纳税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买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的规定,应由购买方缴纳房产税。
根据[1987]市税三字第124号文件根据本市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税房产,不分新旧程度,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账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1987]市税三字第834号文件企业购入的房产,应按账面价(购入价),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和[19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根据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规定精神,对于分期付款购房,应以房屋实际应付价款总额扣除30%后的余值作为征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对于纳税人购入的房屋和土地,应自购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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