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
4、查档证明(收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二、电动车被扣了没发票
可以到经销商处补开发票,合格证就说弄丢了,有发票一般都能取车。
一、电动车办理入户所需材料: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车主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车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车主户籍地址变更的持《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所有人为在沈暂住居民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需提交委托单位的书面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3、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发票)原件、复印件(“三联据”不作为来历凭证办理登记业务)。
原始发票需要财务报销入账的,可在登记人员核定后,根据车主要求,登记业务窗口留存来历凭证(发票)复印件作为存档。
4、合格证原件。
5、对应上述手续的电动自行车。
二、办理流程:
(一)车主本人或代理人领取《电动自行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由车主本人或代理人按表格要求规范填写详实信息。
(二)查验民警查验车辆。对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车架号、电机号、颜色与合格证、来历证明进行信息比对,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拓号、称重等查验车辆。
经查验合格的,由查验民警在《电动自行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拓号条上盖章签字。
(三)登记审核:
1、登记录入人员根据查验民警已确认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原件、合格证原件,录入登记信息,准备打印受理凭证。
打印出受理凭证的同时,在微机号牌库中确定一个六位数号牌。据介绍,电动车号牌的排序是电脑自动随机在号牌库中选定前十个号牌中的一个,仅尾号不含“4”,号牌不能选号。
2、登记内容:
(1)电动自行车登记编号。
(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和联系电话。
(3)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车架号、电机号码、车身颜色、出厂日期。
(4)获取方式。
(5)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6)注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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