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可以看出股东是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特别约定,若中小股东在股份不占优的情况下,通过提高公司重大事项的通过比例完全可以实现公司的控制权。例如中小股东占有的股份仅有26%在三分之二表决权下不享有重大事项表决否决权,如果经公司章程将重大决议事项约定为四分之三以上通过,则中小股东完全足以实现其公司控制权。
一、公司章程中可以详细约定股东分红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实践中存在大股东运营股权优势,不分红或者少分红等情形,导致公司在盈利情况下也无法实现分红的目的。如果公司章程中对公司利润分配的频率、时间间隔、最低比例等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能够防止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盈利确不分红。
二、公司章程中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限制表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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