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在于:
1、设立协议的效力与公司章程不同。设立协议是调整公司成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设立协议产生在公司成立前和公司成立阶段,经发起人签字盖章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章程以公司成立为前提,公司成立后生效,对股东有约束力;
2、设立协议不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法律文件,任何公司登记都必须提交公司章程;
3、协议的设立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形成的非法律文件。其内容更多地反映了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属于合同,需要遵守合同的一般规则;公司章程是法律文件,必须按照公司法制定,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4、设立协议不同于公司章程约束的对象。设立协议由所有发起人订立,调整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调整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公司与公司治理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对原发起人股东的约束,以及根据公司章程和加入公司的股东。
公司章程具有哪些特征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一)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二)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三)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四)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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