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持股比例与出资比例可以不一致。
一般情况下,股东的持股比例与出资比例是一致的,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只要该约定是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持有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股东分红比例与出资比例可以不一致。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对于该条规定应作如下理解:
(1)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分红的比例系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
(2)公司章程既可以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也可以约定股东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3)在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时,可以自由的、任意的约定股东分红比例。
三、股东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与出资比例可以不一致。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对于该条规定应作如下理解:
(1)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当然,股东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
(2)在公司章程针对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如何认缴出资,既可以约定按照出资比例认缴,也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认缴。
(3)在公司章程针对公司新增资本的,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认缴时,可以自由的、任意的约定认缴比例。
四、股东表决权比例与出资比例可以不一致。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该条规定应作如下理解:
(1)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表决权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
(2)公司章程既可以约定股东表决权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也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
(3)在公司章程约定股东表决权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时,可以自由的、任意的约定股东表决权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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