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还是交付为准
以交付为准,自交付时就发生效力。车辆所有权在物权性质上属于特殊动产所有权。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自当事人交付之日起生效,登记仅作为公示要件,如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汽车所有权的取得有什么交付方式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5.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如仓单、提单等。
三、汽车所有权的取得怎么办理登记手续
1.提出申请:
现车主向车辆管理所提出机动车产权登记申请。
2.校验车辆:
现车主将机动车送到机动车检测站检测,查验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是否有凿改,和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是否一致。
如果是已经超过检验周期的机动车,还要进行安全检测。
3.受理审核:
资料受理转移登记申请,查验并收存相关资料,向现车主出具受理凭证。
4.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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