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于日前公布。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提出诸多新举,颇为引人关注。例如,过半业主同意可解聘物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等等。
近年来,随着住房等为代表的消费结构升级趋势加速,我国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迅速,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一环。然而,由于业态发展尚不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关系不睦,有些小区甚至龃龉不断。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如何正确厘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权责利”,不但事关一个小区的稳定和谐,更关系我国住房消费结构升级大计。
历史地看,物业服务行业的产生与发展,源于我国住房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改革之前,物业管理服务的职能大多由某一单位的行政部门完成,身份独立的第三方物业服务者,基本上不存在。改革以来,大多数人们不再居住在单位的小区里,自购商品房渐成住房市场主流,大量的物业服务诉求,使身份独立的第三方物业服务企业应时而生。可以说,物业服务行业的产生,使单位不再包办员工“吃喝拉撒睡”,使物业服务找到对应的市场主体,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形成符合市场规律的契约关系,这无论是对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改革,还是对住宅市场发育完善,都有着不可或缺的积极意义。
然而,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不无遗憾地看到这样的“无奈循环”:由于主客观原因,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不能使业主满意→业主据此拒绝交纳物业费→收不来物业费,使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水平愈发下降→业主更不满意,并通过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物业服务企业不愿退出,有时甚至与业主对峙,轻则肢体冲突,重则对簿公堂。以此看来,物业费按什么标准交,业主享受的物业服务标准如何确定,怎样防止恶意拖欠物业费等一系列问题,如一道道难解的数学题,困扰着住宅小区的墙里墙外。
一个行业的发展完善,需要多方之力,发展时间不长的物业服务行业更是如此。比如,确定物业服务标准的事儿,不妨交给最了解实际情况的一地政府,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应该会让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都信服;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素质,则应由政府和行业协会共同完成,一方面,政府不妨严格物业服务市场的准入和退出,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可发挥自身职能,搞好行业自律;至于确定物业费标准的制定与执行,物价部门则不可缺位;对于恶意拖欠物业费的个别业主,银行法院不妨携起手来,降低这些业主的信用级别,市场经济下,这办法可能很奏效。
一以言之,市场经济讲的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话用在物业服务市场上尤为适用。因为,只有双方都真正履行义务,才会真正享受权利。换句话说,只有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都明白了个中道理,物业服务中的不和谐现象才会彻底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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