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收养应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收养行为双方均需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
其次,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需公开承认彼此之间存在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联,互称为父母子女,且该关系已得到大众以及相关机构的广泛认可;
另外,双方还须具有互相扶养的真实记录。
再者,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在现实中已经彻底结束了亲子关系中的权力与义务。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是,该收养行为并未经由收养公证或正式登记程序进行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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