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双方实际存在抚养、赡养和扶助的客观事实,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第二,对外双方公开以父母子女相称,亲戚朋友也认为他们是养父母子女关系,客观事实表明领养和送养双方有明确的收养合意;
第三,被领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已经消除。
领养条件需要符合哪些要求,如何申请领养
作为领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领养条件为:
1
、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
、年满30
周岁。所谓年满30
岁,是包括30
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
周岁。
领养手续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
、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以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
、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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