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否可以放弃
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并追回转让财产的权利。赠与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中是可以写明放弃撤销权的,但是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撤销的情形时,当事人不能够通过合同约定排除法律的适用。
二、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因任意撤销权依赠与人之意思表示,如无一定的条件限制,则赠与合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故各国民法多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
1、时间条件:须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
2、范围条件:须非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三、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主要区别
(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二)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以登记为对抗善意第三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从这两种撤销权的条件可以看出,依法成立的法定撤销权,可以包含任意撤销权,而任意撤销权则不包含法定撤销权。
(三)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在赠与物的物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受赠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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