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存在两种撤销权,分别是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放弃任意撤销权,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该权利处分行为是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规定,故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赠与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受到一定限制。
法定撤销权是维护赠与人基本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绝不应当允许预先放弃,这样才能保证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利义务平衡。
一、什么是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二、赠与人撤销权的行使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为了尽早确定赠与关系的去留,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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