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条款,在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或在适宜的工作场所中,由于突如其来的生理疾病导致猝死,或自发病症起计的48个小时内经过医疗救援无效而失去生命的情况,可被判定为工伤性质。
在此前提下,如果员工因其工伤事故不幸离世,他的直系亲属可依照相关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相应金额的丧葬费用、赡养所需要的抚养亲属的抚恤金以及一次性的工亡补偿金等赔偿项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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