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朋友能否成为该子女的监护人
父母朋友能成为该子女的监护人。如果父母死亡或者不具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担任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但这不适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怎么办
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变更监护人,并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n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n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n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n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n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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