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想对业务量达到一定水平的客户发放代金券。在下次客户使用代金券时,财务是仅就收到的现金部分给客户开具发票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还是应仅就收到的现金部分给客户开具发票,但按照收到的现金和代金券的合计金额合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从代金券的性质上看,该代金券实际是对在公司订购业务量达到一定水平的客户给予的商业折扣,因此客户在使用代金券时,企业应作为折扣处理。
在处理上,企业可以在客户使用代金券时,按实际收取的现金开发票,则代金券就体现不出来。也可以按全额开具发票,将代金券作为折扣处理,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企业也可以按实际收取的金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从实际管理角度来看,建议在开票时,按全额开具发票,将代金券作为折扣处理,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因此,如果不体现这个折扣,企业就会出现对同一客户的同一笔业务,在不同月份却出现了明显不一样的收费金额,税务机关可能怀疑你有隐瞒收入的情况。同时,将折扣体现出来,也有利于企业在账务上对代金券的管理,为企业成本核算提供数据。不建议将代金券作为业务推广费处理,这种费用太含糊,无法确认清楚。且这样处理,会导致多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成本扣除由于无凭证也不好扣除。(赵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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