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后,将会把裁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地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负责强制执行,公安机关、村委会以及居委会等应当协助法院执行。根据法律规定,收到送达后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将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指派人员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谈话。如果被申请人不遵守规定,照样进行骚扰、跟踪、实施暴力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训诫、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措施。
一、法院对人身保护令的裁定
1、作出裁定的时间: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裁定包含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4)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送达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庭送达,同时抄送辖区公安机关;达达方式一般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将裁定内容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辖区公安机关,并将告知情况记录在案。
全文6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