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城区使用渔港水域进行捕捞、养殖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08:43:36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提出申请:

1、捕捞、养殖行为确有必要并合法;

2、不影响或障碍船舶航行、避风停泊。

二、办理材料

不影响港内安全。

加盖公章

填写资料属实。

加盖印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无法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3)初审。渔政科负责人审核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副支队长审核。

(4)审核。副支队长根据渔政科负责人意见审核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支队长审定。

(5)审定。支队长根据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或不批准。

(6)领取。渔政科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或领取《不予以批准通知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在广东省渔政总队汕尾支队1楼办事大厅提交初审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无法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3)初审。渔政科负责人审核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副支队长审核。

(4)审核。副支队长根据渔政科负责人意见审核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支队长审定。

(5)审定。支队长根据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或不批准。

(6)领取。渔政科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或领取《不予以批准通知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条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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