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作业或捕捞名贵水生动物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31 03:00:41 4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养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作业或捕捞名贵水生动物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秦皇岛市秦皇东大街491号河北省渔政处渔业大厅捕捞许可窗口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机构

省农业厅

七、办理费用

该事项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二十四条: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鲡、鲥鱼、中华绒螯蟹、真鲷、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捕捞其他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批准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文章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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