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法院原则上不移交管辖权,但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等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除外,它应在提交答复时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成立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除违反层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外
因此,原则上,第二审期间不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如果因层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提出异议,例外情况是
管辖权移交是指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定其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当地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权的实质是移送案件,而不是移送案件的管辖权。这是对管辖权错误的纠正措施。下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转移通常不符合下列条件:。未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不属于本院管辖,不存在管辖权转移问题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只有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3)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辖权。这是移送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规定的“不再自行移送”的含义,从而正确理解和适用转让管辖权。所谓不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移送案件的裁定,对受理移送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被移交案件的法院必须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移交。被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一规定不仅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争夺管辖权,而且可以防止诉讼延误,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被起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惯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或者再审。在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实质性审理,当事人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可以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或者不需要移送管辖,而且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总之,二审法院一般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也会有例外。当发生违反等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情况时,有必要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此,在对二审管辖权提出异议时,我们必须了解他有哪些错误,他可以登录互联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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