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高温补贴违法吗
时间:2023-04-26 21:12:02 2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修订后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正式公布,劳动者关注的高温费正式纳入《条例》。《条例》于今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2013年夏天如果用人单位再不支付高温费,将属违法行为。

长期以来,有关高温费规定只是地方政府指导性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有的企业不按规定办事。每到夏季,关涉高温费的投诉、咨询,是各地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重点。

目前江苏省高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2008年《劳动合同法》提出保护老员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如果劳动者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10年,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必须为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些企业为了减轻负担,往往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与劳动者解约。为此,《条例》对这一做法予以约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30天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这几年的劳务派遣滥用状况,《条例》单独列出一章“特别规定”对之进行规范,要求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人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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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6月起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月150元

1、用人单位6-10月需按月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则每人每天6.9元。省人社厅还特别强调,清凉饮料不能抵高温津贴。

2、在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广东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则按每人每天6.9元计算。

3、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需要注意的是,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抵高温津贴。

4、若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将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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