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
时间:2023-06-07 10:54:09 2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海关总署

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0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00年12月31日(见附件)。

二、具体免税手续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三、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种子(苗)

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

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14日财税字[1996]30号)

海关总署:

为了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1997年底以前,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进口种子的品种限定在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范围内,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见附件一)。进口观赏用的宠物和其他观赏物等照章征税。对军队(含武警)、公安部门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予以免税。

二、为加强对进口免税种子的统一管理,保证优质良种的引进,进口免税种子(含工作犬)的单位,需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海关总署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品种、数量范围内,具体逐项办理免税手续。

三、进口地海关凭海关总署批准的免税文件和主管部门加盖进口种子审批专用章的审批表(见附件二、三、四、五)免税放行。

四、未经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计划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免税进口种子的用途,只限于农、林业生产和科研,对移作他用的,照章补征进口税款。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

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略)

三、农业部进出口种畜(禽)审批表(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种子(苗)进出口审批表(略)

五、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免税审批表(略)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增值税 最新知识
针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