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批准征用土地的程序是什么?
审批流程?一、土地征用申请项目业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建设项目土地征用申请。
征地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批准或立项材料)、项目用地规划范围图等相关材料。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应当提交地质灾害和岩压评估报告备案文件;涉及占用林地的项目,应当提交林地批准文件;涉及复垦的项目,应当提交复垦审查意见提交方案。二是政策审查。
市国土资源局审核项目业主提交的征地申请材料。符合征地条件的,将征地任务分解下达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有关部门,项目业主委托测绘技术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中)进行土地测量和划界。第三,调查和划界。
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测绘技术单位进行征地范围和权属界限的实地调查,测绘地形、地貌和地貌,核实土地和土地类型;
4。
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根据土地勘测划界初步成果,制定《征地预公告(送审稿)》,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将“征地预公告”移交市征地拆迁办公室,由被征地的镇(街道)、村(社区)人民政府张贴公告,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民政局等有关单位。
v.土地征用调查。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和有关部门,对征地涉及的土地权属、土地类型、面积等进行调查,调解土地、房屋权属纠纷,核定人均耕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面积和征地前后人均耕地的变化,以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结构、性质等。区政府及其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和有关权利人签订,确认并向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报送征地调查表、征地面积确认表、土地附着物补偿登记表等征地审批资料;
六、社会保障调查。
在市征地拆迁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的指导下,辖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人口、户数及其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进行调查参与征地的土地承包经营者,编制被征地农民名册,核实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口和户数,并按规定计算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政府及个人公示后的得分,报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VII。检讨社会保障计划。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人民政府和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抄送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属于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建设项目的,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
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对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的征地材料进行审查,拟定征地听证通知书,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人和有关权利人发出征地听证通知书;申请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召开征地听证;
九、征地审批申请。
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根据掌握的征地审批资料,按有关规定编制征地审批“一书四图”,收集整理征地审批相关资料,协调市财政局或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征地审批费,并将征地审批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或国务院)人民政府批准。支付审批费。
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缴款通知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缴款书和支付征地审批费的财务文件,市国土资源局协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土地征收对象属于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者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不属于这三类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土地征用程序分为批准程序和实施程序两部分。在征地过程中,征地对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所有的土地都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征收。(1)征地审批程序:
征地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编制征地计划。
4。经市、县政府批准,逐级上报。征地计划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依法批准。(2)征地实施程序:1。发布征地公告(一)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出让范围:被征地乡(镇)、村。(三)公告内容:征地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征地补偿期限等。
(四)公告后果:公告发布后发放、种植农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的,不纳入补偿范围。(1)登记机关:征地通知书指定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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