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委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湖口县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06年8月23日
湖口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搞好县城区环境卫生,妥善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工作,共同营造舒适、整洁、干净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依照国务院101号令和省政府36号令,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居民应做到生活垃圾自产自收集,一律实行垃圾袋装化,并扎紧袋口,防止垃圾投放之后自动遗散。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二、居民处置生活垃圾每天仅限一次,时间在每天18:00-21:00之内完成,并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收集容器内投放。
三、居民区内的生活垃圾由市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派员收集和代运,并限每天10:00之前完成。居民应每月按规定标准交纳垃圾代运和垃圾处置服务费。
四、临街门店应做到自产自清自收集,处置垃圾每天仅限两次,并由责任路段上的环卫工人统一收集代运两次。时间限在中午13:00-14:30一次,晚上18:00-19:00一次。且应每月按规定标准交纳垃圾代运和垃圾处置服务费。
五、居民和门店业主处置垃圾应严格做到“五不准”,即:
1、不准向垃圾收集容器内抛弃动物尸体;
2、不准向垃圾收集容器抛弃倾倒建筑材料、渣土和废弃品;
3、不准在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
4、不准向城镇水域倾倒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5、不准向街道两侧直接倾倒垃圾,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
六、居民和门店业主室内改造,装饰产生的渣土或废弃物,不得擅自处置,应主动与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按其指定的地点倾倒处理。在自运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委托其代运并按规定标准付费。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其内居民和商店的垃圾收集,代运费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其收集的垃圾必须集中运到垃圾场处置,并按规定标准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垃圾处置服务费。不能自运的可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运,并按规定标准交纳垃圾代运服务费。
八、违反本制度管理要求,将依照省政府36号令规定的标准由城市监察大队进行处罚。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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