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时对要约的内容作了修改变动,则需要看所修改的内容是什么,判断是否有效。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一、购房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什么
购房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
1、当事人没有就购房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受要约人没有作出生效承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要约承诺的生效要件
要约的生效要件为:
1、要约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到内容要具体明确;
3、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约束;
4、向受要约人发出。
承诺的生效条件:
1、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在要约期限内送达要约人;
3、没有对要约进行实质性变更。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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