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要约即告失效
时间:2023-09-18 04:10:09 2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要约所确定的承诺期限届满,但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时,要约就会失效。但如果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本应在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有效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已经失效。

当要约所确定的承诺期限届满,但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时,要约就会失效。但如果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本应在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有效要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已经失效。

【 受 要 约 人 】 要 约 失 效 , 承 诺 期 限 内 作 出 承 诺

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仍然有效。因此,受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但如果要约人没有收到或者没有及时收到,该承诺将视为未迟到的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

对于要约人不愿意接受该迟到承诺的情况,受要约人需要及时通知要约人,告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就归于无效。但如果要约人没有发出或者没有及时发出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

因此,受要约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但如果要约人没有收到或者没有及时收到,也不必过于担心。要约人应及时发出迟到通知,以避免承诺失效。

总之,当承诺期限届满但承诺人在期限内作出承诺时,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该承诺已失效,否则该承诺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已失效,否则该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对于要约人不愿意接受该迟到承诺的情况,该迟到的承诺就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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