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恶意逃债算不算过错?
1、债务人恶意逃债算过错,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有无偿转让、赠与财产,或者隐匿、隐藏财产等行为,造成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恶意逃废债务。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如何认定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有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可以认定恶意逃废债务。
在当今的社会,可能很多人对于恶意逃债不清楚。根据我国《民法典》当中的规定,债务是在债务到期之后,如果恶性的转移财产或者是隐匿财产,将会按照相关的规定对此认定为恶意的逃债,此时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对方也是可以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n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n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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