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恶意逃债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期限内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债务。法院将立案受理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2、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代理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贷款。
遇到公司恶意逃债时,该如何维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但由于诚信监督机制缺失,加上原有法律规定不完善,公司恶意逃债行为曾一度泛滥,许多人通过设立皮包公司,抽逃注册资金以及转移财产等方式,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漏洞,恶意逃避债务,造成大量债权人维权无门。...
遇到公司恶意逃债时,该如何维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但由于诚信监督机制缺失,加上原有法律规定不完善,公司恶意逃债行为曾一度泛滥,许多人通过设立皮包公司,抽逃注册资金以及转移财产等方式,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漏洞,恶意逃避债务,造成大量债权人维权无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通过实施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解释》),对公司在解散和清算过程中一系列问题作了全面规定,打破了公司法人面纱,也为债权人在以后遇到此类纠纷时如何维权点明了一盏灯。
实践中利用公司恶意逃债最常见的手段是,当公司收到大量货款或货物,或遇到其他经济纠纷时,股东悄悄把资产全部转移,然后既不年检,也不还债,人去楼空。经过一段时间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使得债权人讨债无门。《解释》针对这些情况明确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如果逾期不清算,或者虽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清算。对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些规定对《公司法》是重大突破,揭开了法人面纱,使得个人以后再想通过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来逃避法定义务变得困难重重。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和“相应赔偿责任”的含义是不同的,应注意区分,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和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等情形,都需要举证,债权人最好在起诉前调查清楚,如果发现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相应行为的,应在起诉时列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请求,否则,可能会造成二次诉讼,浪费时间精力和成本。
另外,《解释》规定如果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些规定,都很好的堵住了股东利用公司进行恶意逃债的行为,为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撑开了一把有力的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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