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权转移和管辖权转移之间的区别。前提是不同的。管辖权的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管辖权的转移不需要接受转移法院的同意。不同的客体,管辖权的转移是管辖权,管辖权的转移是案件。不同的法院,管辖权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管辖权的转移恰恰相反。不同级别,管辖权的移交是在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进行的,管辖权的移交可以是在同级法院之间,也可以是在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进行的。不同的职能,管辖权的移交是对级管辖权的补充和修改,而管辖权的移交主要是纠正错误。原因各不相同,管辖权的转移是为了解决审判的不便;案件复杂,涉及面广,法院审理难度大。移交管辖权的原因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什么是管辖权的转移?》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照本规定,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因此,移送管辖权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未受理的案件经审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提起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只有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辖权。这是向法院移交案件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交,只能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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