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从事商业经营乃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之严重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与第五十三条之明确规定,国家公务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营利活动,亦不得在私人企业或其它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机构中担任任何职务。若有公务员违反上述规定,将面临相应的党内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遭受降级、撤职乃至开除等严厉惩处。虽然我国刑法并未设立专门针对公务员经商办企业的罪名,然而,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无疑构成了违纪行为,严重时甚至可能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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