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规定,劳动者每日的工作时长不超过八个小时,每周的平均工作时长不超过四十个小时,同时,应当保障劳动者能在每周休息一天。如果无法实行这种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度等其他工作制度,但必须确保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班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是否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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