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来主张。
有些买卖合同在拟定的时候,就把货物的质量问题考虑了进去,约定了质量不合格的具体标准出现了货物不合格的违约责任等。所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后续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出现这种货不对板情况的,依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来承担就可以。
(二)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这个时候,买方仍然可以主张对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譬如买方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如果卖方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买方可以以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和退货退款,同时还可以主张实际的违约损害赔偿。
一、收到不合格的货物,买方该怎么做
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如果发现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时,买方应该及时通知出卖人,如果买受人怠于通知的,将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需要指出的是,买方的通知义务,即通知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义务,还要受到一定的期限约束。
有约定的期限的,按照期限通知;没有约定的,则要求在合理期间内进行,需要根据商业习惯和具体的标的物来确定。
二、买到不合格的商品怎么办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大家买到不合格的商品,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双方约定要求商家退货,或者要求商家进行更换、修理。没有国家约定和双方约定的,大家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商家退货。如果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大家可以及时要求商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商家进行更换、修理。如果需商家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商家应当承担运费等必要费用。
如果商家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大家还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要求退货。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外。如果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大家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则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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