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店入住期间发生的顾客在沐浴时意外跌伤事件中,若归咎于本酒店未能充分履行其应负有的安全保障职责,例如,因地面潮湿导致湿滑而易于导致顾客摔倒,那么相应的赔偿责任将由我们站出来负责。
然而,倘若本酒店已经全心全力地履行了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但顾客依旧因为个人疏忽而不幸摔倒,在此情况下,顾客需独自承担这一行为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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